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赋予了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视听信息权,为我国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法律保护研究提供了新起点。然而,新条款的法律属性如何,是否会与原有著作权保护模式产生冲突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明确。文章以法解释学方法对该条款展开分析,认为该条款权利客体为“现场赛事信息”,原始权利主体仅限于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权利属性为数字财产权。上述结论说明新条款与原有著作权保护模式并不会产生冲突,同时,该条款补全了原来缺失的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本源性权利,强化了赛事视听信息授权链,与原有著作权保护模式相结合,周延了我国赛事视听信息权益保护,有利于促进我国体育赛事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