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既要充分保障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后获得保障的权益,又要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实现双重功效。在工伤认定中不加区别的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是工伤保险制度本身的不足。作为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对职工上下班途中的行为无法控制和管理,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个责任显失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