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国均以涉罪未成年人应当采取非羁押性与非刑罚性为原则,严格限制适用羁押和监禁措施。韩国少年刑事诉讼程序确立了保护为主、刑罚为辅的原则,通过设立专门法院和完善保护处分系统来处遇问题少年,其组织形式由中央机构及其附属机构共同构成,少年事件则区分少年刑事事件和少年保护事件加以处理,并针对不同问题少年的犯罪行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等情形,分类型适用不同的保护处分措施,尽可能减少对问题少年适用羁押或监禁刑措施。这些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深化改革提供有益经验,即坚持保护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组建科学化、专业化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设立多样化与个别化的保护处分措施,以尽可能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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