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民国江西赣南房产契约中有很多地方惯习,如对房屋、地基等房产产权要素的说明,产权边界的规定,以及对公共空间、公共设施的处理等,这些惯习也是地方法秩序的一部分,它们对房产买卖起着规定作用,这些惯习在其他省份有不同的表现。明清以来的城市房产交易研究还有很大的空间,随着更多城市房产契据的整理与出版,房产契约研究将得到学术界的更多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