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基于电力供应的公用事业属性和自然垄断属性,我国《反垄断法》、《电力法》、《民法典》等规定了供电企业的强制缔约义务和连续供电义务。配合行政机关对电力用户实施停电,则突破了上述规定,基层供电企业往往在“连续供电”与“配合停电”之间不知所措。近年来,由于企业违法建设、排污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尤其是2016年国家启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伴随而来的“环保风暴”使得配合停电的频次大幅增加。停电势必给被停电的企业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受损企业和个人往往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供电企业往往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或被停电企业起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第三人,面临讼累和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 单位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