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金融市场的日益复杂化,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重要制度设计,“原油宝”事件暴露出金融机构在履行适当性义务中的不足,也反映出目前适当性义务评价体系存在的隐患。适当性义务中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风险匹配均不能流于形式,更应当深入实质。适当性义务和说明义务是并行的两项义务,适当性义务中的信息说明需要综合考虑信息传递效果加以认定。适当性义务最终的目标是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可以上升为原则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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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