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汽车消费市场逐年扩大,由于车辆销售市场竞争残酷、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汽车欺诈销售纠纷一直是消费领域的热点话题。当前司法裁判中有关欺诈的构成要件并不统一,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确定存在争议。经营者的欺诈包括明示违反和默示违反两方面,经营者重大过失并不构成欺诈,而消费者举证欺诈只需要证明该欺诈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购买的选择。在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时,司法裁判者应首先树立合理的惩罚性赔偿理念,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立多元的基数确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