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对“同”所带来的统一、有序与“异”所带来的混乱、无序,对“同”所具有的效能、活力与“异”所具有的无效、无能,以及对“个体”之有限与“共同体”之无限的对比中,墨子论证了他之所以主张“尚同”而拒斥“差等”的三种理据。基于这一论证,墨子提出并确立了一种以普遍主义为基础的共同体正义,即相信共同体是一切政治正当性的来源与最高的正义,个体只有在社会共同体的统一意志、统一利益和统一行动中,才能实现共享型的普遍的“善”以及建立在是非、利益、行动完全一致基础上的国家秩序。墨子对于共同体为何是正义的论证既具有合理性,也存在着困难和问题。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