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国务院令第752号附件1 2022年3月29日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修改为“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删去第十四条。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