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醉酒型危险驾驶在《刑法修正案(八)》纳入刑法规制视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只要是符合制造法益侵害危险的类型化行为,即为可罚。对醉酒驾车这一类型的犯罪化处遇,实现了法益更为周延的保护,有效发挥了刑法积极的一般预防作用,提升了民众的安全感。但现行立法对抽象危险犯扩张带来的处罚早期化、严格化和扩大化则需要进行反思。为提升醉驾治理的司法智慧,实现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在醉驾入刑十年后进行回顾,并对司法现状进行实证考量的基础上,主张建立醉驾案件立体动态模式,对情节轻微的醉驾人附条件不起诉,允许个案进行反证,建立与轻罪相配套的刑罚处罚方法,建立易科罚金制度,增加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统一司法适用标准,完善行刑衔接,搭建多维治理平台,以实现醉驾治理的一体化防控。

  • 单位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