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民建议是2000年《立法法》设计的社会监督权性质的启动备案审查的权利之一,其弱启动效力在全覆盖备案审查制度建构中依然没有改变,以主动审查推进的备案审查全覆盖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果,但依然面临无法克服的全覆盖价值实现困境。结合全覆盖备案审查的功能定位,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利是全覆盖的宪法价值目标,若要实现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备案审查宪法价值,应该通过有诉必审实现公民建议的全覆盖。而有诉必审的实现,需要在备审分离之下,通过管辖制度、事项筛选分散公民建议的集中行使,并与实质救济制度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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