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格式合同可以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存在单方变更合同条款的格式合同,另一类是不存在单方变更合同条款的格式合同。前者以“透明性”作为基准判断单方变更合同条款的效力。若符合“透明性”要求,单方变更合同条款可借助《民法典》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纳入合同及其效力;若不符合“透明性”要求,该条款不发生效力,按照无单方变更合同条款处理。后者因格式条款具有不同于非格式条款的合意规则,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变更。若格式条款的内容不属于合同订立层面加以考虑的范围,则格式条款的变更无须考虑合同相对人具体的同意。但基于格式条款提供者单方变更后的条款具有相对人广泛而不特定的特点,变更后条款应同样作为格式条款予以考虑,须遵循格式条款的规制路径。格式条款的变更若是基于合同性质,或者格式条款的内容属于合同订立层面加以考虑的范围,则不适用格式条款变更的规则。在具体规范构建上,格式条款提供者还应履行通知说明义务,并保证合同相对人自由退出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