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我国行政法学原理,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组织。相比法律授权组织,行政机关掌握较多的行政资源,更便于开展行政管理工作,是我国主要的行政主体。就行政机关而言,权力有利于开展行政管理工作,责任确保职责的履行,二者不仅均不可少,而且相互对应,即有多大权力就应该承担多大责任,权力与责任应该对等。改革开放40年,我国的立法水平与执法质量都有较大提高,但在我国的医药卫生立法与执法中仍然存在权责不对应、违法责任不明确、下位法立法越权等情况,导致立法目的难以达到,违法责任不能得到有效追究,良好的医药卫生秩序难以建立。为此,我国医药卫生领域在立法上需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的违法责任和强化对下位法的立法备案审查力度,在执法上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配套行政措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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