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断是触发行政诉讼程序的准入性程序,确立客观的判断标准具有重要意义。行政行为其本质上就是为了引发一定社会关系的变更,一旦做出势必会影响各方利益,这也是行政行为生效的外在表现,通过法院对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判断,既可以将确需救济的主体纳入司法程序中使其受到保护,也可以排除掉绝大多数与行政行为关系微弱抑或对不可诉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既避免了滥诉等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况,也增强了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本文以章剑生教授总结概括出的判断结构为起点,融合了前沿司法实践的判例成果作为补充,从权益范围和因果关系两个角度试图探求更为科学合理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利害关系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够在实践层面促进解决实践中对于原告诉讼资格标准判定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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