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例1988年,某市因扩建市政道路拆迁了居民谭某的临街店铺,作为补偿将位于××路××号的一宗土地置换给谭某建房。同年7月,市城建局向谭某核发《民房改建施工决定》,载明改建面积99平方米,层数为3。1989年,该房屋建成(至今未改扩建)。2008年,谭某取得×国用[2008]第2006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66号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