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检测鉴定具有局限性,即使对过期食品检测鉴定合格,并不表明其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我们既要对食品安全理性地采用合理的风险容忍原则,同时也要运用不合理风险标准确定行为的危险性。当某种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在整体上具有不合理的风险时,我们并不需要确定其中的具体个体是否安全,而是应当采取类似发生疫情时推定全部个体都具有危险的拟制手段。伪造食品保质期具有不合理的风险,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可以认定其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