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财政部修订印发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新收入准则改变了收入的确认标准,并对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了专门规定,其中包括销售收入、预期销售退回负债和预期退回商品资产的确认和计量,销售成本结转,资产负债表日对未来销售退回情况重新估计和客户执行销售退回权等方面,我们有必要对其具体应用及与原准则规定的差异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