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7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建立起来。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拓展到规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