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基层社会治理城乡一体化是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前提,没有基层社会治理城乡一体化,就没有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城乡基层社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两个规定内容很不相同的法律,这既是基层社会治理城乡分治的制度表现,也是基层社会治理城乡一体化的体制障碍。为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城乡一体化和现代化,应加速重在减少规定内容差异的"两委"组织法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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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国际关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