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是当前农村土地征收问题的核心,此类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在规范与实务层面尚存争议。法院应在坚持“受理说”的前提下加以制度重构,即对“受理说”加以三重限制:现行规范的直接限制、集体成员资格的限制及土地权属争议的限制。需要正确厘定司法裁判与村民自治之间的边界,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的财产权利相比于村民自治具有优先性,当其受到不法侵害时,司法理应在其权限范围内予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