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企业仰赖个人信息的获取、流通和利用,以实现服务的精准化和个性化。但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限制获取、提供与出售个人信息的行为,个人信息的安全价值与经济价值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矛盾。立法对个人信息的严格保护,有过度妖魔化个人信息危险性和超体系解释特殊保护的嫌疑。司法解释对两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方式的定义存在逻辑的不自洽。互联网企业获取、利用个人信息和相应的商业创新都有可能受到刑法制裁。故通过构成要件的限缩解释、引入主观要件和合法经营的阻却事由等方法,可以为互联网企业获取、利用个人信息提供合法、可行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