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和解体现了当事人双方对各自权利一定限度的处分,突破了传统理论中行政职权不可处分的绝对性。在行政类型中出现服务行政的背景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发展以及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内在要求,使得行政诉讼和解作为一种行政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成为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