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立高等学校学位授予权会直接影响学生的基本权利,国家对于高校的学位授予活动享有重大利益,因此高校的学位授予权应当受到司法审查。高校学位授予权的性质不能脱离高校享有的其他权力而单独定性,由于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处罚权力是行政权,高校相对于学生的学位授予权也应界定为行政权。高校行使学位授予权时应当作为行政主体,受行政法的调整。但为保障高校的学术自治权,在司法审查时应当仅适用行政法原则。

  • 单位
    国际关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