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川府发〔2022〕26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就省本级行政复议职责调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22年9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省政府统一管辖以省政府、省政府派出机关、省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市(州)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省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此前,省政府工作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申请人已向省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该部门继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