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党员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应视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本条是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的条文,充分体现了对党员政治意识、党员意识和组织观念的严格要求。认定此类违纪行为,要把握主观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兼顾纪法情理,精准认定处理。谈话、函询不是普通的谈心谈话,是组织的信任关爱,是纪律的警示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