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规则主义与形式逻辑之下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传统理论难以充分反映动态、多元和公正的治理变革趋势与秩序发展诉求。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关联且交相渗透,持续互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可以具化为倒逼、配合、锁定、模范、替代和补充等六类关系形态。从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的立场出发,应强化统筹与协调思维的法治运用,厘清国际法在国内法体系中的功能路径与作用限度,理顺国际法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中的规范作用,同时应当把握国内法域外适用的规范逻辑与合理边界,利用并构建国内法塑造国际话语的法治框架和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