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治是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未成年人司法建构应体现出现代文明观对未成年人偏差及保护应对之尺度。我国传统一元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在"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与"社会最佳利益原则"上存在较多理念冲突,特别是对被害人权益及社区防卫存有一定忽视。一元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可从未成年人"归责"与"惩教"两个维度予以解构,以回应并反思"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未来,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或可从双重二元化角度予以建构:一是以未成年偏差人与未成年被害人为干预对象,建构狭义二元化未成年人司法;二是以此为基础,依托刑事司法,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以建构广义二元化未成年人司法,实现互动与衔接。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