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用识别性界定模式,将可以指向于特定公民个体的信息作为公民个人信息,并对常见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列举。在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收集、分析、共享乃至交易,且所包含的内容亦超出日常理解的"信息"的范围。基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信息自由流动并重,且适当倾向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原则,大数据中"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应以"识别"为基础,具体的适用上以技术层面上的匿名化为核心,兼以价值层面的情景判断为补充,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前到个人网络数据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