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体育事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各种体育纠纷层出不穷,内部体育纠纷尤其突出。以中国足球内部纠纷为例,其内部解决机制主要有听证制度和申诉制度两种,对此类纠纷的外部解决机制是我国法律人关注较少的方面。通过研究发现司法在介入这种专业性极强的内部体育纠纷过程中,存在法律缺乏相应救济机制、体育协会在诉讼中被告资格不明、司法效率较低、司法审理水平有限等方面的不足。因此,构建在我国尚且缺位的体育仲裁制度是最佳路径选择。文章从构建体育仲裁的必要性、优越性以及体育仲裁的范围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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