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著作权“转换性使用”规则是美国创新合理使用制度的重要成果之一。该项规则在审理数字图书馆著作权案件中的适用,不仅对传统的判断合理使用“四要素”的内涵作出了全新的阐释,而且为图书馆的数字化建设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条件。目前,我国人民法院运用“转换性使用”规则审理的著作权案件日益增多,这必将对图书馆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产生影响,相应地对图书馆的著作权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