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东异质化导致优先股股东的期待利益无法实现,而公司合同理论和信义义务无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只有类别表决权可以达到此目的,故需设置类别表决权制度。类别表决权的设立是公权力介入私法自治的表现,介入的程度体现在将哪些表决事项设置为强制表决事项,这也成为设置类别表决权的关键因素。通过深入分析类别表决权是保护法律权利还是商业利益,是保护自益权还是共益权,是否需要设置表决前提等三个核心难点,以此为框架分析具体表决事项存在的问题,为我国修改类别表决权制度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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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