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可携权滥觞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正被不少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予以确立。环顾各国,数据可携权在制度建构上形成了三大模式——欧盟模式、美澳模式和中国模式。融入数据可携权域外模式的内在共性和结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特殊性,寻找我国个人信息转移权的制度优化进路,可进一步增强我国在全球数字经济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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