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是一种良性共生关系,故乡村司法的功能定位应被置于多元纠纷解决体系中加以考察。由于乡村人民法庭未能发挥其固有之司法功能,乡村司法与诉讼外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无论是在观念层面还是在实际运作层面均缺乏明确的区分以及在区分前提下的有效制度衔接,我国乡村社会多元纠纷解决体系于是呈现出一种权力的"平面结构",多元纠纷解决的过程则异化为部门之间博弈和妥协的过程。因此,从乡村纠纷的有效化解以及维护法律规范所蕴含之主流价值和整个纠纷解决体系正当性的层面看,进一步的改革应侧重于推动乡村社会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由"平面结构"转向"金字塔结构",强化乡村人民法庭固有的司法属性及其于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中的中枢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