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本、韩国等东方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呈现体系化特征,法国、意大利等西欧国家则强调整体性保护。通过对日本、韩国、法国、意大利发达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机制考察,可以发现,上述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具有法律制度和配套政策健全、认定程序规范、名录制度齐备、管理保护机构运行高效等特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汲取域外国家经验,完善资金保障制度,采取“政府+社会”保护模式,吸收多元化保护主体,重视传承人的保护与培育,落实人才培养规划。从顶层设计、工作机制、社会保护、公共服务等多角度,完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治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