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种无形无质的凝聚了商业价值的信息,商业秘密凭借其来源多样、权利主体身份复杂以及法律价值和现实价值错位等特性,可以在其上构造多项权益的集合,该集合具备复合型的权利结构和网格化的复杂特点。基于传统的复杂客体说,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的法益仍局限于物权的保护模式,而忽视了商业秘密在财产上的复杂性质,因而应以“权利束”的观点重新认识本罪。权利束虽然在解决信息、数据等财产权利方面具备较大的优势,但仍需在设置上做进一步的限制,防止本罪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