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法庭服务乡村社会治理已经在诸多研究中得到共识,但现有研究大多从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的结构体系中对人民法庭的定位作出讨论,讨论人民法庭司法中存在“法治论”与“治理论”的分野,忽视了人民法庭本身应当具有的治理功能。司法无论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存在影响乡村治理的因素,因此人民法庭的司法功能应实现“治理”与“法治”的融合。在纵向定位上,人民法庭应当区别于人民法院的办案机关,侧重其乡村治理功能;在横向定位上区别于其他政府部门,侧重法治功能。同时,应当借鉴乡村司法的优点,通过限缩司法范围、改造司法程序和吸收解纷主体等方式实现人民法庭乡村治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