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类转化型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有三种情形,“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有三种情形。转化型抢劫罪可以成立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只是在成立的条件上应从严掌握。“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的规定不科学,把“携带凶器抢夺”作为抢夺罪的情节加重犯来规定比较好。司法解释对转化型抢劫罪可能成立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进行规定时,应作限制性解释;由于“当场”的认定较复杂,司法解释应对其作进一步的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