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权为自然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且不为其他任何一项人格权所包容,因而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休息权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中,休假权和休闲权是主要为劳动者享有的带有劳动福利性质的权利,是对劳动者剩余劳动的一种报偿,而休闲权还具有社会公共福利的性质。因此,休整权、安宁权是人格权,而休假权和休闲权则不是。作为人格权的休息权的主体是自然人,而不限于劳动者。法律应明确规定休息权为自然人的一项人格权,明确列举自然人享有休息权的范围,并明确规定侵犯休息权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