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衙役运作班房为观察视角,清代法律实践与法律表达之间呈现出颇为复杂而有趣的关联。针对这一具体问题,我们可以断言:清代法律实践与法律表达并非凿枘相投,但似乎还不能遽下非此即彼的简单定论,认为清代法律实践与表达是完全二元对立的关系。衙役群体在消解法律对他们运作班房的刚性约束时,在突破法律对他们地位和身份的强制规定时,并非完全漠视法律,与之公然分庭抗礼。实际上,他们擅于利用官方所认可的资源,暗用卑伎,"玩转"权力;娴于钻营法律漏洞,高下其手,缘法为奸。因此,以班房为据点,清朝的准司法群体——衙役群体的实践行为虽然超越但并非完全否定了清朝的相关法律,其间体现出既在实践结果上背离法律表达而又在实践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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