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同时判处自由刑和罚金刑的罪犯在自由刑执行期间应主动缴纳罚金;罚金刑执行机关应积极履行职责执行罚金刑,自由刑执行机关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应当将罚金刑的执行情况纳入对罪犯减刑、假释的审查范围,在罪犯符合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减刑、假释适用条件的前提下,区分罪犯未缴纳罚金的具体原因来决定是否对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有关机关之间关于罪犯罚金刑缴纳情况的沟通应当顺畅,信息应当对称,以保证对罪犯正确适用减刑、假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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