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中国哲学为背景,行动与做“事”相互关联,两者都是人存在于世的基本方式,都需要规范的引导:没有规范的制约,行动和做“事”的过程往往会趋向盲目性、自发性,而行动本身也容易呈现负面性质。规范主要表现为当然,在理论上,当然与实然、必然彼此相关,但不能将当然等同于必然,一旦否定两者的差异,规范就容易衍化为强制性的原则。规范本身具有两重形态:作为目的的规范主要确定行动的方向,它制约着行为过程向何种目标发展;作为手段的规范则关涉以什么样的方式、途径、程序去实现行为的目的或达到行为的目标。作为目的性规范,“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范围古今中西而进退之”的性质。一方面,这一原则吸纳了仁道、“礼”等传统的规范系统;另一方面,它又涵盖了近代以来启蒙思想所提出的民主、自由观念,并将之融合于自身,在此前提下对此前的相关观念作了进一步的扬弃和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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