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修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但经过对相关裁判文书的考察,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高空抛物行为受刑事制裁呈泛化趋势,存在过度适用本罪以及对本罪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模糊等问题。这些问题均源于缺乏对本罪构成要件的规范解释。由于本罪保护的法益既包括人身财产权益,也包括公共秩序,所以本罪规制的行为包括侵害个人权益型高空抛物和妨害社会秩序型高空抛物,二者在罪过形式上均为行为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故意,但二者在“物”的范畴、“高空”的界定以及“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上均存在差异。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