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消费品买卖双方之间的互动体现了现金流量对于企业行为的重要影响。数字经济不仅强化了税基调节现金流量的功能,也为跨国企业实施税收筹划提供了新的便利,这就使得原本温和的税务-消费关系产生了变数并威胁消费者的知情权、人身权、财产权,破坏消费环境的整体升级,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体系对此反应滞后。考虑到跨国企业实施BEPS的主要领域在于流转税与所得税,故而可以借鉴法治成熟国家的经验在以下三个方面出台举措予以干预:扩大跨境数字贸易价格公开机制,探索跨境数字贸易集体议价机制,强化税务部门在市场国消费环境提升过程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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