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行为系融合网络元素异化出的典型人格权侵权行为,包括损害后果实时型与损害后果非实时型。人格权禁令的引入为我国快速及时制止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行为创新了渠道,但《民法典》第997条关于人格权禁令的表述较为抽象,且未制定配套司法解释,致使该制度存在适用困境。基于此,针对该行为适用人格权禁令时,应明确申请主体一般应限定为权利主体本人,仅存在特殊事由时才能扩展至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等民事主体;应明确人格权禁令与避风港规制没有先后适用顺序;在胜诉可能性和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认定上,应适用区别于普通侵害人格权案件的特殊审核标准;裁定生效的人格权禁令不会终局性地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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