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上执法中船舶操控方式的合法性之判定,受制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定。南海仲裁案第13项仲裁请求涉及到中国在黄岩岛海域的海上执法中的船舶操控方式问题,对这一行为的准确定性是判断该行为是否合法的前提。仲裁庭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4条适用于领海,以在本项仲裁请求中并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严重违背了条约解释的原则。针对海上执法中的船舶操控方式,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存在条约冲突的情况下,根据条约本身的冲突条款以及特别法优先原则,前者应该优先予以适用。在中国执法船的海上执法权利与菲律宾违法船舶的航行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应该根据法律的价值顺位进行权利位阶上的考量,优先保障海上执法这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基本权利。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