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源治理是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公证制度的预防性、法定性、社会性与复合性契合诉源治理的实践需求,且相较于其他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体现出独特的诉源治理优势。但由于政策支持有限、适用空间狭窄、公信力有待加强等原因,我国公证机构的诉源治理参与度和参与水平不高,诉源治理路径呈现调解一元化格局,难以实现预防纠纷、减轻审判权压力的改革初衷。因而应从政府购买服务、公证机构广泛对接社会生活以及加强公证的过程监督等路径着手,充分释放公证制度的诉源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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