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杭政办函[202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