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生态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都是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后,回应社会的需求应运而生的制度。但是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处于萌芽阶段,在实践适用中难免与环境公益诉讼发生如何适用的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两种诉讼的理论进行阐述,然后分析现阶段两种诉讼制度衔接所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完善两种诉讼制度衔接机制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