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一直是我国刑法理论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结合相关案例,分别从驳论和立论两方面对法律行为被确立为作为义务类型的合理性进行质疑。认为肯定论的观点问题在于:存在着逻辑上难以论证的难题;刑法理论不应当以其他法律为圭臬;与刑法谦抑主义的要求背道而驰;容易引发不良的司法反映。因此,认为法律行为不应当作为独立的作为义务的来源形式。其意义有四:符合思维的逻辑;为实质义务论提供了客观的推动力;有利于实现刑法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的协调;有利于犯罪和刑罚实现规范化和法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