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监察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涉案人员是指与监察案件存在关联的,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或非公职人员。基于监察全覆盖的立法原旨,采行以目的解释为主,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相结合的法律解释方法,涉案人员区别于《监察法》第15条所规定的监察对象,但其在事实上亦应归属于监察对象的范畴之中。借鉴香港廉政公署建设的有益经验,我们应当主要从以下三个面向入手,构建系统完备的涉案人员制度。首先,在主体层面,明确涉案人员的地位与范围;其次,在内部程序层面,以细化留置程序、规范涉案财物调查处置程序为抓手,规范涉案人员内部监察程序;最后,在外部制度层面,健全值班律师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监察赔偿制度等涉案人员外部监督制度。